大学刑法课
第03章
“最早呢,行为学说的主流是因果行为论—内容:一个行为必定是行为人为了实现内在犯意,由身体行动反映到外部,具有因果性,故叫做因果行为论。”
“不过因为它过分强调身体行动,无法包括刚刚老师这种不作为犯的情况,所以后来又产生目的行为论。顾名思义,刑法上的行为应该要包括基于目的,产生意识支配下的举止活动;不过,过于强调目的,则忽略了过失犯的情况。”
“讲到过失,就不能不提刑法第12条规定—第一项: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第二项: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至于故意和过失的概念,下节课再说,谢谢大家的配合,现在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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