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贾唐宗
第69章 “皋陶法者”

赵禹到后晌才出现在廷尉衙门,他到场后听取了淮阳团队的诉求并向杜周、王温舒、栾移石分别征求了意见,然后提出了几个核心问题:首先,“盗钱案”是皇帝钦定的头等大案,就目前掌握的情况召鹏、朱蕤必须是“弃市”死罪以上的罪行,且两人都已经完成了独立的笔录,淮阳方面直接凭这些笔录继续追查即可,为什么要安排两人见面?其次,如果两人见面进行了“串供”或为了活命向司法吏提出更过分的要求,导致案情反而不能快速有效推进,应该由谁(其实指的是淮阳团队、张汤系、卫青系中哪一派的人)来担责?再次,在没有程序先例和司法实践的前提下,淮阳团队意图最后让朱蕤戴罪离开廷尉衙门的管辖、去淮阳继续当污点证人“卧底”与“盗钱集团”保持联系,如果产生反效果以汲黯的官职都吃罪不起,到时候所有参与办案人员如何收场?最后,到底要什么级别的官员才能决定采用特殊程序办案?在赵禹看来,司法体系和参与办案的淮阳体系都不能僭越程序,如果要申请特殊程序,至少也是懂业务且位列三公的御史大夫张汤同意才行。

听赵禹说要把案件特殊程序的决定权交到张汤手上,我就觉得事情要黄。要知道汲黯最讨厌的人就是张汤,而汲黯并不是那种对人不对事的那种人,能让他讨厌、直接要让李息弹劾的人,怎么可能会按他的意思办案呢?

这时我突然想到一个办法:找个比张汤更大的人压住他,那就是丞相二大爷李蔡。于是在答辩环节,我提出让我去找二大爷出面。但是刘儁觉得这样不妥,因为我是李家人的关系,容易被人落口实,于是他请程丕去找二大爷,让我继续听司法程序辩论。

刘儁还同时派了一位跟班出去,我不知道要去找谁,后来才知道他是派人去找了暴胜之。

简单合议结束,栾移石继续代表淮阳团队去与他曾经的大老板赵禹进行辩论。

栾移石不愧是丞相李蔡和汲黯都看好的人,一开口就气场十足,他对赵禹的四条意见进行了逐一反驳。

首先,“盗钱案”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最新量刑标准也是去年(元狩四年)刚刚制定的。按照召鹏、朱蕤的供述,他们的确在一段时间内利用职权给予了私铸盗钱的团伙以帮助,但是他们提供的帮助在刑法修订前还是修订后、到案后两人是否符合减刑条件都还没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审理,在这时候就判定二人犯的罪“必须是‘弃市’以上的罪行”属于未审先判,即使赵禹贵为廷尉也无权这么说、这么做。栾移石还以孝文帝时期的廷尉张释之办理的“县人犯跸案”为例,表示张释之以法律情节只判无心冲撞孝文帝的“县人”罚款,而不是按照孝文帝的意思判处对方“弃市”才是司法精神的体现,赵禹身为廷尉带头搞“未审先判”的不正之风,应该被弹劾。

其次,确如赵禹所言,召鹏、朱蕤都已经提交了原始口供,如果两人见面之后推翻口供将案情向更不明确的方向引导又能造成什么更坏的后果?赵廷尉都已经“未审先判”了,最多就是不以两人沟通之后的口供来定案,并以“串供”之罪让两人罪加一等好了,能影响什么办案结果?如果说是淮阳团队的要求造成了新的行政开销,廷尉府也可以依律投诉淮阳团队,而不是在事情没发生之前就阻挠可能对案情有重大帮助的新办案思路。

再次,司法的本质是维护治安和社稷安定,执法过程只要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不应该被限制具体的办案手法。大汉律例的确没有允许犯官可以当“污点证人”后继续表面上“履原职”等待案情进展的条例,但是同样也没有明文禁止这样做——因为未判决之前,犯官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取保“履原职”未尝不可。“法无禁止即可行”,所以淮阳团队的办案思路并没有抵触司法精神,出发点也是为了把皇帝特别关注的这个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大案办明白。廷尉衙门可以将办案手段记录在案,并表示对这个办案手段持保留意见,同时派人监督,一但办案方向偏离正常轨道或办案结果不理想,大可以凭借案卷追究淮阳团队的责任,但是如果因为怕担责任而不允许地方办案机关提出不违背办案精神的执法手段那就是“尸位素餐”,就是对法制不负责任。

最后,到底谁有权决定这种特殊的办案流程?其实谁都无权决定,也谁都不需要授权决定,因为追求违法犯罪事件真相是“皋陶法”体系赋予司法执行者的天职,就像张释之弹劾当时还是太子的孝景帝刘启,需要谁赋予他这个权力吗?不需要,因为贵为太子也不能违法,违法了也要受到追究,这是几千年华胥国的“皋陶法”体系赋予司法执行者的天职。所以同样的,只要寻找真相的过程不违背公平正义和法制初心,让朱蕤当“污点证人”的操作就是应该被允许的,不需要谁来授权。而在赵禹的意识中,这个事情需要前任廷尉、御史大夫张汤授权就是非常错误的倾向,廷尉衙门是国家的公器,不是听命张汤的私人机构,张汤在职行其事,离职就不能再对司法独立有干涉,更不要提什么“作为老领导进行授权、进行指示”。如果按照赵禹的观点,那么是不是有丞相李蔡的指示就可以高过有张汤的指示?是不是有大将军卫青、大司马霍去病的指示就可以完胜张汤的指示?有更高级别的权贵或者皇帝的指示,整个廷尉衙门就可以颠覆司法精神办事?

作为曾经赵禹手下的小喽啰,栾移石的话说得非常不客气,但有理有据,怼得身居高位的赵禹哑口无言。

这也是我第一次全面了解司法精神、第一次全面听人解读“皋陶法”。后来我才体会到:栾移石并不只是在为眼下的“私铸盗钱案”与赵禹辩论,他是在为自张汤专权后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对张汤玩弄司法取悦帝王的恶行逆举在控诉。

赵禹最终没有去找人问张汤的意见,在太阳西斜之时程丕带回了即将卸任的丞相府长史郑当时来到了廷尉府,郑当时带来了丞相冠冕堂皇的指示:在不违背司法精神的前提下,“盗钱案”应该按照“绣衣使者”和淮阳团队之前的办案思路继续往下走,李蔡会把这个事情知会给皇帝、尚书台和“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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